2019年11月1日施行修正專利法部分條文
依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部分條文(行政院核定自同年11月1日施行),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七章「審查意見通知與審定」、第二篇第九章「更正」、第二篇第十章「分割及改請」、第二篇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第四篇第二章「更正」、第五篇第一章「專利權之舉發」及第二章「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舉發」
一、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七章「審查意見通知與審定」之修正重點(108年11月1日施行):
不准專利事由增列「核准後所為分割與原申請案核准審定之請求項屬相同發明者」。
二、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九章「更正」之修正重點(108年11月1日施行):
(一)敘明發明專利權人得提起更正之時機。
(二)於「審查注意事項」補充:
1.更正之審查結果係全案為之,不得部分為之。
2.倘發明專利權之部分請求項經審定舉發成立,舉發案於行政救濟期間僅得就舉發不成立之請求項申請更正等規定。
3.舉發人撤回舉發申請時,合併於舉發案之更正申請的處理原則。
三、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章「分割及改請」之修正重點(108年11月1日施行):
(一)敘明核准後申請分割案之時機放寬為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為之,並開放再審查核准後之分割申請。
(二)敘明核准審定後所為分割,應自原申請案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發明且與核准審定之請求項非屬相同發明者,申請分割。
(三)修改本章與發明單一性有關之案例。
四、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之修正重點(109年1月1日施行):
(一)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標的「人類或動物之外科手術方法」乙節:
1.刪除外科手術方法若非以疾病之診斷、治療為目的,則無法供產業上利用,例如美容、整型方法(如割雙眼皮、抽脂塑身)」。
2.新增外科手術方法包括非以診斷、治療為目的之美容、整型(如割雙眼皮、抽脂塑身、豐胸)方法。
(二)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之範疇」乙節:
新增用途請求項,例如「化合物A作為藥物之用途」之撰寫形式,並說明「化合物A在製備治療疾病X之藥物的用途」或「醫藥組成物B之用途,其係於製備治療疾病X之藥物的用途」視同一種製備藥物之方法,非屬人類或動物之治療方法。
(三)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之記載原則」乙節:
新增「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申請專利專利範圍為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備專利要件的審查對象。因此,申請專利範圍應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其得包括一項以上之請求項」。
(四)請求項之記載原則之「明確」乙節:
將「物的發明例如化合或組成物均可以各種方式,例如結構、作用、功能、性質、特徵、方法、用途或前述方式之組合界定其技術特徵」修正為「物之技術特徵應以結構予以界定,若無法以結構清楚界定時,使得以功能、特性、製法或用途予以界定」。
(五)專利要件「新穎性」之「醫藥組成物請求項」乙節:
新增「以醫藥用途界定組成物之發明,通常只是對該組成物所適用之病症、藥理機制或使用方法的描述,應認定其申請專利範圍為組成物本身,鎖記載之用途對於判斷其是否符合新穎性或進步性不生作用」。
(六)專利要件「新穎性」之「醫藥用途請求項」乙節:
新增「若化合物或組成物具新穎性,其醫藥用途請求項當然具新穎性;若化合物或組成物不具新穎性,其醫藥用途請求項係就所使用之化合物或組成物所主張的醫藥用途來判斷」,並例示說明。
五、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第二章「更正」之修正重點(108年11月1日施行):
(一)敘明更正案一律採實體審查,並刪除新型更正案採形式審查之案例。
(二)敘明發明專利權人得提起更正之時機。
(三)於「審查注意事項」補充:
1.新型舉發案於行政救濟期間僅得就舉發不成立之請求項申請更正等規定。
2.人撤回舉發申請時,合併於舉發案之更正申請的處理原則。
六、專利審查基準第五篇第一章「專利權之舉發」之修正重點(108年11月1日施行):
(一)法定舉發事由增列「發明核准審定後或新型核准處分後申請分割之分割案,與原申請案核准審定或核准處分之請求項有相同創作者」。
(二)敘明:
1.舉發人得補提理由或證據之時點。
2.專利權人得提出答辯、補充答辯之時點。
3.面詢欲補提理由、證據、補充答辯之處理原則。
4.專利權人於舉發期間得提出更正之時點。
5.有關新型專利舉發案中實體要件之爭執,除了新型定義之審查外,皆與發明專利審查之時體要件的規定一致。
七、專利審查基準第五篇第二章「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舉發」之修正重點(108年11月1日施行):
刪除「以取得許可證所承認之外國試驗期間申請延長專利權時,核准期間超過該外國專利主管機關認許者」之法定舉發事由。
【以上資訊節錄自智財局官網】
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 發明專利實體審查
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 新型專利形式審查
專利審查基準第五篇 舉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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